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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限定交通工具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2322019110706792

总则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上机动车交 通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凡与本附加险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主险与本附加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为准。主 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遭受陆上机动车交 通意外伤害事故中的陆上机动车进行限定。

在保险期间内,因限定的陆上机动车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如发生上述约定情形之外的事故,则保险人不 负责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其他事项

在本附加险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或者变更本附加险,保险人将 按照主险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