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连带被保险人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2322019032951741

总则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陆上 机动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统称为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

兹经本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给付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每一位连带被保险人的具体保障责任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该连带被保险人 承担对应保险责任的最高给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条其他事项

主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 险条款未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以主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