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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及骨折生活津贴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252201804110489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 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每日骨折津贴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保险 事故”),并自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 按照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且保险人累计给 付住院津贴的天数以 90 日为限。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骨折的,若被保险人未接受住院治疗 或者已住院但住院天数未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骨折住院标准日数表》(简称《给付表》) 所列的标准住院日数,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与《给付表》中所列的标准住院日数之差额 乘以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付骨折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断;如属于不完全骨折,其标准住院日数按 《给付表》中所列的完全骨折日数的二分之一计算;如为骨骼龟裂者,其标准住院日数按《给 付表》中所列的完全骨折日数四分之一计算;如同时蒙受二项以上骨折时,保险人仅按照 其中日数最高一项的骨折给付每日津贴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骨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有的疾病、伤残或骨折。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和每日骨折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主险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主险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主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 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 X 线片)及病历;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附加保险 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的或者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 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 起,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 加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1. 【保险人指定的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仅限普通病区),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 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附表:骨折住院标准日数表
骨折部位 完全骨
折日数
骨折部位 完全骨
折日数
1.鼻骨、眶骨(含颧骨) 14 天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2.掌骨、指骨 14 天 11.骨盘(包括肠骨、耻骨、坐骨、荐骨) 40 天
3.蹠骨、趾骨 14 天 12.头盖骨 50 天
4.下颚(齿槽医疗除外) 20 天 13.臂骨 40 天
5.肋骨 20 天 14.腕骨(一手或双手) 40 天
6.锁骨 28 天 15.胫骨或腓骨 40 天
7.桡骨或尺骨 28天 16.踝骨(一足或双足) 40 天
8.膝盖骨 28天 17.股骨 50 天
9.肩胛骨 34 天 18.大腿骨颈 (股骨颈骨) 60 天